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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登山管理办法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7月1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国登山运动发展,确保国内登山活动的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5000米以上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的登山活动。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登山运动,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管理。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登山活动。

    中国登山协会、地方各级登山协会按照其章程,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划定供攀登的山峰,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分别公布。

    第二章 ,登山活动申请和批准

    第五条 ,举行登山活动应当组成具备以下条件的团队:

    (一)由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发起;

    (二)队员两人以上,并参加过省级以上登山协会组织的登山知识和技能的基础培训及体能训练;

    (三)配备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1名登山教练或高山向导最多带领4名队员;

    (四)团队所有成员须经二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合格,无障碍疾患;

    (五)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防寒、通讯、生活、医疗等基本器材装备。

    登山团队不得吸收外国运动员参加。

    第六条 ,登山团队设置领队(队长)。领队(队长)对团队活动和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团队成员应当服从领队(队长)的指挥。

    第七条 ,举行登山活动应当进行申请。

    攀登公布的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一个月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

    攀登未公布的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三个月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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