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入境人员复带金银出境,海关凭原入境时申报登记的数量查验放行,超过数量不许携带。
3.凡因探亲,旅游,出访,派出国或到港澳地区工作学习的人员,携带金银及其制品出境时,必须向海关申报登记,注明回程时带回原物,每人携带金银的限额为:黄金饰品15.625克,白银饰品165.25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