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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贵重物品应提前声明

李先生问:我朋友张某与航空公司签订托运合同,托运价值10万元的货物,货运单上填了各项信息,但并未在运输声明价值栏和运输保险价值栏作相应记载,也没有向航空公司声明或者办理运输保险,现在该货物丢失,能否要求航空公司按照货物价值赔偿?

雄志律师事务所关长军答:张某所交托运货物为贵重物品,应申报货物价值,并支付运输声明价值费或保险费。但张某没有申报货物价值也没有对货物进行投保,因此张某应承担货物遗失后因未办理声明运输价值和运输保险价值而造成的法律后果。因此,航空公司只需按着每千克100元的标准赔偿张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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