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种类及有关证明文件要求
(一)旅游签证(L签证)(2008/04更新)
1.在华旅馆订单;
2.往返机票原件或订单;
注:前往西藏旅游,请先与西藏自治区旅游局联系申请进藏批准函,电话:0086-891-6834313 传真: 0086-891-6834632。
(二)探亲签证(L签证)(2008/04更新)
1.亲属关系证明(须经过公证),但护照显示出生地为中国(包括港、澳、台)者除外;
2.往返机票原件或订单;
(三)商务签证(F签证)(2008/04更新)
申请一次或二次商务签证须提供:
1、《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经中国外交部同意有权通知驻外使领馆、署发签证的单位发出的签证通知表)原件;
2、在华旅馆订单;
3、往返机票原件或订单。
申请多次访问签证,须提供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正本和副本、《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原件(经中国外交部同意有权通知驻外使领馆、署发签证的内地单位发出的签证通知表)和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确需多次出入中国的相关文件,如内地公司营业执照、业务往来证明等。领事官员将视情决定是否须发多次签证。
(四) 学习签证(X签证)
申请学习签证,需提供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国留学生签证申请表》,即JW202表和接收学校的《入学通知书》、《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小学生无须提供);
海外华人学生到广州暨南大学、泉州华侨大学(含集美华侨学校)及北京、昆明、南宁三所中国语言文化学校学习,可凭上述学校的录取通知书直接申请学习签证。
(五) 任职就业签证(Z签证)
须提供《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和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到中国工作的专家、学者、教师、管理人员等须提供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函电及国家外国专家局颁发的《外国专家证》或《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
从事海上石油作业的人员,须提供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邀请函电;
来华进行商业性文艺演出人员,凭文化部《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及文化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办的签证通知函电;
外企首席代表,须提供被授权单位通知和工商局注册证明;
根据政府间协议设立的驻华民间机构工作人员,凭本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照会或公函申请签证。
注:申请在华停留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工作签证者,须同时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