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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签证种类及签证所需资料介绍

签证种类:

1,ADS旅游签证(5人以上)

持有中国境内丹麦使领馆签发的旅游签证的中国公民旅行团至少(5人成团)可以在申根成员国境内停留不超过30天,并按预先安排的路线进行观光旅游。条件是,旅游团各团员必须共同出入申根成员国境,在申根成员国境内要以团队形式旅行。

中国居民申请ADS旅游签证必须通过被授权的中国旅行社来申请ADS 签证并参加行程。个人不能申请ADS旅行签证。



2.个人/探亲签证

3.商务签证

办理地点:

北京:三里屯东五街1号

邮编:100600

电话:+8610 8532 9900

签证处电话: +8610 8532 9937

邮箱: bjsambvisa@um.dk

签证时间:周一至周四: 9.00-11.00



上海:延安西路2200号国贸中心701室

邮编:200336

电话: +86 (21) 6209 0500

传真: +86 (21) 6209 0504



广州:流花路中国大酒店商务楼1578室

邮编:510015

电话:+86 (20) 8666 0795

签证咨询电话:+86(20)86660353

传真: +86 (20) 8667 0315

签证处传真:+86(20)86266097



是否申根签证:                          

是,申根国家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冰岛、意大利、希腊、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波兰、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瑞士和列支敦士登。另外,下列国家因为与申根邻国没有实际上的边境检查,也可以凭申根签证任意进入:安道尔、梵蒂冈、圣马力诺、摩纳哥。

流程与费用

办理周期:

需要3至5个工作日来受理签证



办理费用:


人民币600元

申根签证的申请颁发有以下几种:

  1.只前往某一成员国,应申办该国的签证,即国别签证国别签证只能入、出签发国有效,不能从别的申根国家过境而进入签发国,否则应申办申根签证。签证上的停留天数只在签证有效期内停留有效;

  2.过境一成员国或几个成员国前往另一成员国,应申办另一成员国(入境国)的签证;

  3.前往几个成员国,应申办主要访问成员国或停留时间最长的成员国的签证,无法确定主访国时,申请往访的第一个国家的签证

  4.前往法国、荷兰、葡萄牙等国的海外领地或托管地者,仍应向所属国家申办签证;

  5.途经或访问多个申根国家需填写行程,即所访国家及路线详情和停留时间表,提供往访国家的邀请信;申请哪个国家的签证,就使用那个国家的签证申请表,必要时受理国可要求提供附加材料。申根国家有时也发本国签证,这种签证只能前往该国,不能前往其他申根国家;签证上的停留天数只在签证有效期内停留有效;

  6.超过90天的长期签证仍由所在国自行审发,已持有一成员国长期居留证者,凭有效国际旅行证件件无需办理签证,可自由进入任何成员国,其停留期不得超过3个月;

  7.只办一次入境有效的申根签证,只能在有效期内在申根国家区域内旅行,不能中途转机去非申根国家后又返回申根国家;

  8.申根协定对常驻外交、公务人员未作明确规定,由各国自行办理。

申根签证保险

 申根签证保险也可称为旅游医疗保险。作为签发申根签证的基本前提,所有申请人都必须办理旅游医疗保险。根据申根协议,必须在申办签证时就提供医疗保险。在入境申根国前所有申请人必须购买并出示医疗保险,否则后果是被禁止入境。签证保险中旅游医疗保险必须具备以下几点:

  1.旅游医疗保险须包括由于生病可能送返回国的费用及急救和紧急住院费用。含损失赔偿至少3万欧元,即30万人民币。

  2.旅游医疗保险须对整个申根区和旅游逗留期有效。也就是说购买保险时出行日期以及回国日期两天都应涵盖。

  3.在个别情况下,如对明显容易生病者必须根据要求投保的数额提出更高的理赔要求。

  4在出行的目的是为了看病治疗的情况下,须单独证明谁承担费用。

所需材料

所需材料:

ADS旅游签证所需材料:

1.旅游团的成员名单,包括护照号码、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要求附有丹麦文或英文的翻译件);

2. 详细的行程安排(丹麦文或英文),包括具体往返中国的航班信息,以及团队欲下榻的每一个酒店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抵离日期和每个旅游点间欲采用的交通方式等;

3. 由航空公司出具的团队往返(中国-欧洲某地-中国)机票的预订确认单(要求附成员名单);

4. 旅游团领队姓名;

5. 指定合作的欧洲旅行社的名称和具体的联络方式;

6. 由指定合作的欧洲旅行社出具证明,确认旅游团行程安排中在欧洲的食宿交通安排将适用于每一个成员;

7. 每个成员需提供:一份填写完整的签证申请表格,亲笔签名,一张护照相片。(申请表可在此网站中下载);

8. 每个成员需持有:护照,要求签证过期后至少还有90天的有效期,护照首页的复印件;

9. 每个成员需持有:相应申根成员国境内的旅行保险(需和签证期限一致,不得少于30,000欧元,并承保任何紧急医疗处理或因医疗原因遣返回国的费用);

10. 每个成员需提供:资金担保,即银行存款证明;

11.每个成员需提供:

工作单位或公司证明信(要求有公司地址、电话、传真,加盖公章,签字人的姓名和职务),需注明:

- 成员的职务

- 工资

- 准假外出证明

- 确认成员回国后,其工作关系不间断。

12. 本条款所列1) – 5)项申请资料,需由备案的所属旅行社法人代表签名。

13.以上说涉及到的所有文件都要求是原件。



过境签证


1,机场过境签证,允许持签人在不进入申根国家国境的情况下自由经过申根国家机场的国际区域。

以下国家在过境丹麦机场时需要机场过境签证:

  阿富汗,孟加拉,刚果(民主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加纳,伊朗,伊拉克,尼日利亚,巴基斯坦,索马里,斯里兰卡,除非他们持有欧盟国家,欧盟经济区,美国或加拿大的居留许可并且在过境时仍有至少3个月的有效期。

  请注意,印度人持有有效的在欧盟、欧盟经济区、美国或加拿大的居留许可,则不需要机场过境签。

2,过境签证,是帮助申请人经过一个或多个申根国家而到达申根区以外的另一个国家。

请注意,申请机场过境签证和过境签证所提交的材料与短期签证的材料有所不同。

如果需要办理格陵兰和法罗群岛的签证,需要到丹麦使馆来递交签证申请。

使馆信息

联系方式:

丹麦王国驻中国使馆地址:

地址:中国北京三里屯东五街1号

邮编:100600



丹麦王国驻中国使馆电话:

电话:+8610 8532 9900

签证处电话: +8610 8532 9937

邮箱: bjsambvisa@um.dk

签证时间:周一至周四: 9.00-11.00



丹麦王国驻中国使馆官方网站:

http://www.ambbeijing.um.dk/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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