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持有有效护照,并拥有回国或居住国的再入境权利及资格。
2.提出的申请资料真实且符合规定。
3.申请人在日本将从事的活动或身份、地位及停留时间符合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1951年政令第319号,以下称「入管法」)规定的在留资格及停留时间。
4.申请人不符合入管法第5条第1项各条的任何一项。
请注意根据您的护照的类型、访问日本的目的、逗留时间等,手续和所提交的材料有所不同。另外、本馆的签证手续原则上需要通过本馆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
(注)「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持有者必须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另外,符合以下情况者,请直接与使馆领事部签证处(电话: 010-6410-6974)联系(咨询时间:周一到周五 14:00-16:30)。
1.国费留学生
2.在中国长期居留的日本人的配偶的同伴签证、 因工作等原因在中国常驻的外国人签证
关于签证申请窗口的休息日,请参阅大使馆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