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签证材料:
1、 日本邀请单位出具的“招聘保证书”、“身元保证书”原件一份,复印件2份。
2、 访问日程表原件一份,复印件2份。
3、 日本邀请单位的会社滕本一份(半年有效)。
4、 申请人有效期在半年以上的护照。
5、 申请人2寸光面免冠照片两张。
6、 申请人所在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7、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派遣信,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目前所担任的职务,申请人在该单位工作年限,此次前往日本的目的、停留期限,担保申请人行程结束后按时回国。派遣信应加盖公司印章,由公司法人本人签名,并随附公司法人名片。
8、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
二、 材料审核要求:
1、护照有效期不少于半年。
2、招聘保证书上应标明被邀请人的姓名、职务和出生日期;应说明明确的访日目的并提供在日停留其间每日的详细行程安排。招聘保证书上说明的赴日访问业务内容应与申请人所在公司和日方邀请公司的营业范围相符合。招聘保证书应加盖邀请公司和邀请人的印章。
3、日程安排表上注明的访问起始日期应距受理日至少21天。
4、日方邀请公司的滕本应加盖当地登记官的印章。
5、申请人所在公司营业执照应在工商部门年检有效期内。
6、对提交的公正书,应审核公证处印章,公证人签名,公证纸水印,公证词打印格式、字体,如有疑问,应通过司法部门进行进一步调查。
7、 申请人的公司的营业执照、户口本、身份证需同时提供正本和复印件。审核
复印件无误后,由受理人员加盖“原件已核”章,并签名。
8、 以电话、传真、信函或实地走访方式核实签证申请人的身份。
9、 受理过程中,如调查需要,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最高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
证书、个人简历、出国简历等。
三、 材料受理、审核、签发过程
1、受理人员按材料审核要求初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应登记、编制受理号码,开具受理收据交申请人。受理人员应在办理记录中写明初步审核意见并签名。
2、申请材料由调查人员经必要的调查程序复核。调查人员应将调查过程,手段、内容、涉及的部门名称、人员姓名、电话、结果记录在办理记录上并签名。
3、部门经理审阅申请材料及调查结果,如需要,可通过必要手段复核或要求重新调查。部门经理在办理记录上写明审核意见并签名后,报分管总经理签发。
四、受理工作时间
除因申请材料需要进一步调查原因外,所有审核工作应于受理当天完成,最迟不超过受理后第二天送出签证材料。
五、 担保押金
签证申请人获得签证,领取护照时向我“中心”交纳一定数额的担保金,以保证申请人访问结束后按时回国及不违反日本国法律。
1、 申请人交纳担保金的数额须根据其个人情况按以下标准确定:
(1) 注册资本金60万以上、公司法人代表、年龄在40岁以上,担保金为一万元人民币。
(2) 公司中层职务管理人员,年龄在30-39岁的,担保金为三万人民币;
(3) 一般业务人员,年龄在40岁以下的,担保金为五万元人民币;
2、如申请人具有以下条件之一,可酬情减免押金。
(1)厦、漳、泉地区公司的法人代表、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户口在厦、漳、泉地区;
(2) 福州市内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法人代表;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下的法人代表,应视其企业营业状况和个人素质;
(3) 公司主要管理及业务人员,以往有前往日本或其他发达国家合法出入境记录的;
3、申请人本人回国后,凭护照和押金收据亲自到“中心”领回担保金。
六、 护照领取
申请人应凭交纳担保押金收据或押金减免证明和签证受理回执亲自前领取护照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