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表格第18项,Spouse's Full Name( Even if divorced or seperated. Include maiden name)是否是说,尽管已经离婚或分居,还是需要写下前伴侣的姓名?
2:如果未婚夫是美国人,但是在中国工作,是否需要在表格第37项作出相应选择?如果这样写了,会不会给我的旅游签证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如果说明未婚夫是美国人,会一起回去美国旅游访友,会不会让VO感觉有移民倾向啊?
4: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是否会对美国旅游签证有帮助?
先谢谢了!
虽然我对美国签证不熟,但我觉得LZ在面签时,还是不要提未婚夫的事情。你在5楼说“未婚女子单独申请美国旅游签证拒签率高”,但我的个人观点:你的枫叶卡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个“不利因素”,没必要专门提未婚夫的事情,未婚夫在法律上和血缘上都是没有任何关系的,至少目前并不是合法夫妻。一家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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